外来人员犯罪统计分析及犯罪特征研究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大量的外来劳动力涌入我市,他们为缓解用工压力,建设我市作出了贡献。同时,外来人员这一群体也给我市社会治安增加了巨大的压力。据统计,2002年以来我院起诉的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含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已超过总数的58%,且呈上升趋势。
    纵观我市城区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外来人员犯罪的特征、趋势
    (一)人员构成
     1、性别上,以男性为主。2002年,我院起诉的外来人员犯罪案中,男性为415人,占总起诉人数的97.4%;2003年为510人,占97%;2004年1至6月为259人,占97.3%。
     2、年龄上,以18至25岁的青年为主。2002年度起诉的外来人员犯罪案中,18至25岁的为213人,占起诉总数的50%;2003年度为178人,占总数的34%;2002年1至6月为146人,占总数的55%。
     3、文化程度上,以小学以下的学历为主。2002年外来人员犯罪中,学历在小学文化以下(包括文盲)为221人,占总数的52%;2003年度为278人,占总数的53%;2004年1至6月为155人,占总数的59%。
     (二)犯罪特征
    1、犯罪时间相对集中。经初步调查,我们发现外来人员犯罪与他们在我市的时间有很大的关系:在我市的时间越长,犯罪的概率就越低。其中绝大多数外来人员犯罪是到我市不到半年的时间内进行的,这与他们到我市后人生地不熟,工作无着,生活难以维持有一定的关系,而同时那些在我市工作时间相对较长,有稳定工作与收入的外来人员犯罪比率就相对要低得多。
    2、侵财型犯罪突出。主要犯罪类型是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猎财的目标多数“瞄”向居民小区、企业的工业原材料、出租车司机等。2002年以来起诉的805件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中,有70%以上实施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其中,盗窃约占75%,抢劫抢夺约占15%。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外来人员收入比较低,工作不稳定有比较大的关系。
    3、团伙、共同犯罪严重。外来人员大多是以血缘、地缘、人缘关系为纽带,其生活范围也以这“三缘”为依托,因为也会很自然地采用共同犯罪这种形式。据调查,外来人员犯罪比其他类型的犯罪人员共同犯罪的比率高25%左右。犯罪成员间群体意识浓烈,交互感应,于是形成了犯罪的“相乘效应”。人数越多,“安全感”就越强。团伙、共同犯罪中,以盗窃、抢夺、抢劫团伙为多。
     (三)发展趋势
    1、犯罪人员逐年递增。外来人员犯罪数量随着进城的外来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呈上升趋势。
    2、暴力型犯罪增多,犯罪手段日趋成熟。过去的外来人员犯罪,都是临时起意,顺手牵羊,小偷小摸为主,使用暴力的手段比较少。而近年来外来人员的暴力型犯罪却逐渐增多。三年来,我市城区以暴力型手段的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案件不断增加。
   3、团伙、共同犯罪现象不断增加。近年来,团伙和共同犯罪现象增多,最主要表现为团伙、共同盗窃,抢劫抢夺犯罪增加。在一起盗窃摩托车团伙案中,盗窃、销赃的涉案人员达80余人,人数之多,为我市城区历史罕见。除此之外,还出现了聋哑、未成年人盗窃、抢夺团伙。
   4、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不容忽视。随着外来人员队伍不断涌入的未成年人,缺少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他们的行为规范偏离社会,或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进行盗窃、抢劫,或为了实现“自我价值”进行种种越轨行为,加入到各种犯罪团伙。
   5、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女性犯罪总数与进城外来人员成正比,外来女性人口犯罪以诈骗、盗窃犯罪居多,这与女性的生理特征有较大关系。近年来,外来人员女性犯罪亦呈现出团伙犯罪的趋势,如我院去年起诉的几起盗窃、抢劫案件中,女性以卖淫为幌子,将被害人诱骗至出租房等地点,由其同伙乘机实施盗窃,如被害人发现,则转变为抢劫。
    二、外来人员犯罪原因分析
   (一)不良心理因素的内化
不良心理因素是指一些外来人员原有的个性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与犯罪心理形成密切关系的心理因素。外来人员通过这些不良的心理因素,积极地吸收其他的不良因素,从而内化为犯罪心理。
   1、主观认识上的偏差。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外来人员文化水平比较低,他们的认识能力和道德水平因而也受到了限制。他们在认识客观事物时仅凭自己的主观愿望,往往从一个方面片面、孤立地去认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往往影响他们对事物的正确判断,导致他们容易产生犯罪心理。
   2、法制观念的淡薄。大多数外来人员受环境、文化素质的影响,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根本就是法盲。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不知法懂法,因而他们的行为也就失去了正确的导向,游走于犯罪边缘,当遇到不良因素刺激或非法利益引诱等犯罪“机遇”时,他们就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我院在审查起诉的一起盗窃建筑材料案中,被告人是一名以捡破烂为生的安徽籍妇女,她始终认为拿堆放在工地上的建筑材料是“捡”而不是偷。
   3、消极不良的情绪。大多数外来人员处于盲目的自发流动状态,承受着多重的压力,比如:生存的压力、寻找职业的压力、非公平待遇的压力,极容易变得冲动、焦虑,人际关系相对紧张。外界的压力极可能使其行为失控,从而不择手段以极端的行为来宣泄自己不满,报复社会。在一起外地人员8人聚众斗殴团伙案中,双方仅因10元钱而起争执,结果造成2人重伤。
    (二)外来人员犯罪的动因
    ——主观需要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是外来人员犯罪的内在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大批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改变了“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走出家门,涌入城市,他们这一行动有着自己的目标与需要,外来人员进城后他们最基本的需要可以分为:(1)生存的需要,即外来人员希望通过进城打工,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来改善自己的生活;(2)权利的需要,外来人员一方面要求得到城市人的认可与尊重,从心理上取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感受,另一方面,外来人员要求在城市中的务工、经商活动中得到与城市人平等的待遇,其合法权益需要保障。
虽然外来人员的这些需要是合理合法的,但在现实中,需要实现他们的这些需要还是困难重重的,这是因为:首先,在大中城市进行企业改革以后,城市本身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城市本身有大量冗余劳动力,为了吸收本身的劳动力,许多城市出台了一系列限制雇佣外来人员的规定。而同时外来人员由于受自身文化、技能的制约,即使在城市中找到工作,也大多从事“脏、累、苦”而收入相对比较低的工作,既难以实现自己的第一层次需要,又因收入少,社会地位低,而普遍具有自卑和不服的双重性,愿望和现实的矛盾发展最终导致心态失衡。
    ——自控能力差是外来人员犯罪不可忽视的因素。
外来人员进入城市以后,不仅生活环境和工作种类发生了变化,其本身固有的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也受到冲击。能不能较快适应城市生活,取决于外来人员本身的认识能力和识别能力。一般来说,市区中的工作要求他们有良好的个性品质、道德价值观念,而这个目标又是相对复杂而困难的。对外来人员来说,这种文化变迁来得十分突然,是他们所没有预料或超出他们预料之外的。同时我们社会处于剧烈的变迁时期,其显著的特点就是价值观失调。外来人员在进入城市以后,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较差,认识能力弱,就很容易受到一些错误的思想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产生畸型的物质需求欲望,一遇到适合的外界条件,往往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社会环境是外来人员犯罪的催化剂。
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的,外来人员也不例外。在分析外来人员犯罪原因的同时,就不能忽视社会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宏观社会环境的外部作用,极容易通过外来人员个人不高的素质,起到犯罪催化剂的作用。
    1、社会结构的分化。社会结构的分化,是指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地位被重新定位的一种暂时的社会现象。目前社会各阶层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形成了一种“马太效应”。这种不完全的社会利益驱动机制造成了国民心态的严重逆差,加剧了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形成了诸多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外来人员流出地一般是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外来人员在流出地生活,没有横向比较,感觉不出什么。等他们进入城市以后,在为城市的繁荣景象所陶醉的同时,一种不平衡的心态随之产生,特别是等他们打工若干时候以后,发现他们本身生活条件并没有因为进入城市打工而改变,在付出更多的情况都远远没有得到与城市人相同的待遇时,这种逆差会比较容易产生对这个社会的反感,甚至背叛。这种城乡差别产生的巨大利益驱动直接造成了进城外来人员的犯罪。
    2、犯罪的防范与打击的不力。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运行打破了原来的条条框框的限制,使得商品和劳务的流动实现了跨地域甚至跨国。这是经济繁荣的必然过程,但是对社会稳定有不利的影响。特别是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以前,这种大流动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机会,也给我们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增加了难度。许多案件无法侦破,犯罪分子未能受到应有的惩治,不仅会强化其再次犯罪的心理,对处于犯罪边缘的外来人员也有示范作用,增加其犯罪的侥幸心,促使犯罪发生。
    3、缺乏统一规范的外来人员劳务市场及其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外来人员劳务市场及其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一些不合理的用工现象不能阻止。比如在我市市区,外来人员劳务市场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外来人员用工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外来人员合法权益还不能充分保证,突出的问题,如欠薪问题还不能很好地解决。当外来人员的利益与企业主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政府往往会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而忽视外来人员利益。在没有任何保障的前提下,特别是当外来人员连基本工资都不能获得的时候,他们很容易把因此所萌发的不平等感转变成犯罪的动机。
    4、群体间的相互影响。外来人员进城打工,往往起到示范作用,他们的亲属往往也会跟着到同一个城市,这样像滚雪球似的一环接着一环的“迁徙链”。强烈的老乡观念,浓厚的血缘、地缘关系,往往使他们在城市的若干地点聚集起来,共同打工、共同生活,群体间相互影响,个别人因犯罪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在群体内往往有示范效应,并相互传染。亲情关系、地缘关系更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的纽带。
    三、控制和预防外来人员犯罪的对策
控制和预防外来人员犯罪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然而又是我们必须面对、需要及时解决的课题。分析外来人员犯罪原因、结合外来人员犯罪特点,在现实工作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项对策:
    (一)切实加强城市治安工作
无防不稳、无打不安,面对外来人员犯罪日益增长的趋势:
首先,司法各家机关要联合开展多次集中打击盗窃团伙、抢劫团伙等由外来人员纠合的犯罪团伙以及流窜犯、在逃犯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造成强大攻势,震慑意图犯罪的外来人员,起到特殊预防作用。同时要提高打击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加犯罪风险,使外来人员不敢犯罪。
其次,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公安、司法等部门为基础,以社区、治保、调解等组织为主体,逐步形成上下、内外、警民、专群结合,纵横交错的治安信息网络和防范网络。
再次,结合目前外来人员犯罪中盗窃、抢劫较多这一情况,要切实有效地开展环境预防:一是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建筑物自身结构存在的漏洞。如加固门窗、安装防盗设施等;二是在新建小区或旧城改造中进行规范化的道路设计,包括报警点、路灯、电话亭等,加强在犯罪多发地带地点的巡逻等,减少突发犯罪的可能性。三是在城市周围的安全死角设立一些供人们消遣的景点设施,利用人群优势,防止这些死角被犯罪分子利用。四是相关部门要统筹安排,保证城市周边一些人流较少的路段的路灯用电,以减少犯罪分子利用夜色为掩护进行犯罪活动。五是在重点地区和犯罪多发、易发地段建立电子监控网络,更是有效地控制犯罪、侦破案件的有效手段。
    (二)加强对外来人员集中管理,建立和完善外来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首先是针对目前外来人员分布广、牵涉到的管理部门多的现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劳动、计生部门等联合组成外来人员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外来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外来人员之家等管理服务机构,集中管理外来人员。
其次是针对外来人员的分布状况,进行集中管理:(1)用工企业安排外来人员集中居住的,如建筑行业等,要严格落实“谁用工谁管理”责任制,各用工单位特别是外来人员集中的建筑行业单位,要建立外来人员用工花名册,及时向公安等部门报告,并不得接受无合法证件的盲流人员。(2)外来人因地缘关系集中租住在同一小区、城郊村的,当地社区、村委会要配合管理部门,熟悉掌握居住的外来人员情况,并根据不同阶段,如流入阶段、现实表现阶段、流出阶段进行动态管理。(3)对于分散居住的外来人员,利用相对稳定的地域关系,将外来人员集中起来,建立外来人员聚居区,以方便管理。在此基础上,也可以从外来人员中吸纳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素质较好的外来人员担当协管员,使外来人员的管理日趋规范化。
在加强外来人员集中管理的同时,公安部门应从登记、发证、跟踪管理三方面建立完善外来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一是全面登记,要对外来人员的自然情况、社会关系、随身携带物品等情况进行全面登记,便于及时发现财物变动现象。二是认真做好《暂住证》的发放工作,通过发证,进一步加强对外来人员身份的审查,并分类造册。三是及时调查。根据外来人员登记情况,通过电话联系或发函调查,了解其在在原居住地的表现,前科情况等,加强信息互相交流,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一个“以内管外、以外管外、内外结合”的外来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法制教育
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外来人员犯罪率较高的同时,也发现其具有高违法率,而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便是外来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对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了解甚少。因此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担负起对外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宣传的任务,通过对外来人员的教育引导,促使他们懂法、守法,从而预防和减少外来人员犯罪。现阶段可以采取的手段由:一是开展流动普法,在外来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制宣传,通过散发法制教育手册、制作法制宣传板报等形式,向外来人员传播法律知识。二是送法进企,即到外来人员较集中的企业如建筑企业给外来人员上法制教育课或进行法制培训,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各种形式的调解组织,该组织兼具调解和普法双重责任,在妥善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的同时积极向外来人员进行普法教育。三是上门普法,利用外来人员集中居住的有利条件,发动社区干部、村干部主动上门,给外来人员排忧解难,掌握其思想动态,并适时进行法制宣传。
在以上三种形式以外,相关部门应积极制定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对外来人员的法制教育经常化,多样化。
    (四)给外来人员创造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
我们在研究外来人员进城打工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同时,不应该抹杀他们对经济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我们不应该因外来人员进城所带来的一些影响而盲目地排斥、歧视外来人员,而应给外来人员创造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一是努力为外来人员创造良好的务工环境,维护外来人员的切身利益。首先规范企业用工合同,妥善解决一些企业存在的违反劳动法,随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问题,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其次是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改善外来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再次是要完善劳动纠纷调解机制。二是给外来人员与市民的同等待遇,解决外来人员子女上学难等问题,解决外来人员的后顾之后,使其安心在城区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要尝试将外来人员吸纳进社区,进行统一管理,使其享受居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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